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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劳动争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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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事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服务的实践与思考

    (作者: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曾凡新律师)
  
   随着《劳动合同法》与《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生效施行,加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支持劳动者工资尤其是加班工资方面的长期诉请的精神、判例已经被广泛传播,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增。
   尽管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激增,但是,律师仍然普遍不愿意承办劳动仲裁及劳动诉讼案件。一方面是日益增加的劳动争议案件,一方面是律师普遍不愿意承办劳动争议案件,两者似乎形成了矛盾,这就促使那些假律师趁机介入,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劳动法律服务市场。现实我们必须正视,作为一名劳动法律师,我一直在思考,如何根据不同层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引导并提供多层次的法律服务,这也是我一直在思索并与同行交流、探讨最多的课题。
  
   一、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服务市场相当宽广
  
   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消息,今年前两月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增长,与去年同期相比,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立案数量的增幅普遍在50%以上,有的地方甚至达到了3至5倍。例如,与去年同期立案数量相比,湖北省增长90%,上海市增长92.5%,重庆市增长145%,广东省增长3倍。
   据2008年5月30日《晶报》报道,“从二月份以来,横岗仲裁庭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开庭时间表已排到九月份,同比增幅较大”。
   2008年6月14日(星期六),我到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西乡仲裁庭出庭时,发现该仲裁庭6月份的开庭案件已经排到了700多号。该仲裁庭一月要审理一百宗以上的案件。从开庭公告表上可以看出,该仲裁庭的每个周六都要正常上班。
   当我们看到劳动争议案件激增的时候,就会思考其激增的原因。我认为,劳动争议案件激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1、劳动法律知识普及力度加大,劳动者维权意识显著提升。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施行,政府部门、各界媒体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前所未有。基于普法的宣传,自然的效果就是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明显增强。劳动者对自己的权益知之越多,就会发现许多用人单位侵权的现象,当与用人单位产生意见的分歧、争议时,就会考虑去争取更多的利益。因为通过维权可能获得意外的收益,或者是收益比想象的要多得多。
  
   2、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依据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深圳从2008年2月1日起就率先实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不收费,这意味着劳动者仲裁维权成本的起步价500元已经免除了。仲裁免费、诉讼亦无需预交诉讼费(有些地区实行收费的,普通程序只需要交纳10元,简易程序只有5元),促使劳动者更愿意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3、多年加班费获得支持的消息四处流传。
   自2006年10月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公布之后,我及众多律师同仁们,就开始将工资追溯的时效延长,两年或者更多。我承办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获得最多的加班工资支持时限最长的便是盐田区某一员工在仲裁及诉讼中要求1996年至2007年的加班费,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获得了史无前例的支持,加班费能追溯到十多年前了。从网络获得的信息我们可以了解到,加班工资获得支持超过两年以上的案例也并不少见。个案的示范效果极大,由于很多企业的薪酬设计存在问题,导致加班费的诉求往往是一个极有可能获得支持的份额,这就增加了劳动者试一试的心理,即使只支持两年的加班工资,也是一个不小的数目。自2008年元旦起,加班费的追溯更是成为了大多数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的首要诉求。
  
   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引发的新问题。
   比如,在去年下半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违法成本,突击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大批或小批地裁员引发劳动争议;在签订劳动合同问题上引发争议,甚至有部分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补办社会保险等。
  
   5、律师收费大幅降低。
   众所周知,司法主管部门一直强调,律师要对弱势的劳动者提供尽可能的法律帮助、援助,而且2006年12月1日开始 实施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文禁止律师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劳动争议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没有的风险代理,律师只得降低律师费的收取,从而得到效益的是劳动者。仲裁免费,律师费降低,这就使聘请律师不再困难,很多劳动者都有能力聘请律师了。
  
   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激增,带来了大量的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法律业务,这为律师拓展业务空间、增加业务收入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二、律师不愿意承办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的原因
  
   在劳动争议案件大量激增的背景下,我们看到,近5000名的深圳律师群体,报名参加新一届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的律师只有44名。当然,新一届的成员人数较上一届大幅增加,也是可喜之事。为什么大多数律师不愿意承办劳动争议案件,为什么大多数律师在小有成就后就拒绝接办劳动争议案件?原因是多方面的。
  
   1、争议标的额小。
   就我了解,劳动争议案件标的额超过10万的并不多。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劳动争议案件同其他民事案件一样,不论争议金额大小,都要走完全部程序。
  
   2、证据欠缺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虽然已基本明确,但是伪造、变造证据的情况经常出现,劳动者一方往往欠缺证据,甚至有些当事人连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都无法证明。许多单位以现金发工资,拒绝交付员工工资条、拒绝说明员工所得工资的计算方法,当员工主张2年的加班工资时,不知道企业是如何计算工资的,甚至记不起企业支付了多少工资、自己加班了多长时间。
  
   3、法律依据繁杂
   在书写案件代理词时,我都会在末尾附带该案涉及的法律法规。一般情况下,我向仲裁员、法官提供的法律法规都能达十部以上。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可能包括《宪法》、《民法通则》、《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公司法》等基本法律,也会包括各类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还有各类行政规章、地方规章和地方性规范文件及各类司法解释,甚至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的内部会议纪要。作为律师,我们清楚不同级别规定的效力层级问题,但是,我们又深知某些会议纪要对案件的裁决可能有决定性的作用。劳动法律体系是最为庞杂的法律体系,不能全面了解不同层次的规定,不能了解仲裁委员会及法院的内部裁判规则,有时很难承办好劳动争议案件。
  
   4、时间漫长
   虽然现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决,但是,一裁终决的案件极其少量。也就是说,尤其对于我们律师来说,承办的所有劳动争议案件几乎都可能实行“先裁后审”,一个案件有可能要走完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这三个程序。代理劳动者的,还需要协助走执行程序。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虽知自己难以胜诉,但很多会执意走到二审程序,在程序上拖延结案时间。
   要走四个程序,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往往不可预知,对于处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来说,律师也不会因为工作量的增加要求劳动者加付律师费。
  
   5、裁决结果最不具稳定性
   劳动仲裁裁决的公正性饱受各界质疑,这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复杂性、仲裁员对案件事实与法律的理解认识有关,也可能与仲裁员的专业素质有关。在我承办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裁决被“改判”的占绝大多数。一审可以改变仲裁的结果,一审判决也可能被二审所改判。三个阶段三种裁决结果的,并不少见。由于裁决结果不具稳定性,也使律师丧失了对劳动争议案件最终结果的预测能力。
  
   6、代理费过低而工作量大
   劳动争议案件的标的额虽小,但是律师的工作量绝不会小、代理成本绝不会少。证据材料的搜集整理、仲裁诉讼请求的核算,都较其他案件复杂。我代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加在一起超过100页以上的为数不少。我曾经办理过许多民事、经济案件,也办过不少刑事、行政案件,律师费上远高于这些劳动争议案件,工作量远没有劳动争议案件这么大。过去,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有望得到劳动者所得款项的15%甚至30%的提成。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文禁止律师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劳动争议案件实行风险代理。
  
   7、仲裁委员会、法院工作人员对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律师的不尊重
   部分仲裁员、法官对承办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极端不尊重,就我了解,有如下现象值得关注:(1)仲裁立案庭对诉状、证据材料挑刺的现象极其常见,有些要求修改诉状,有些立案庭要求必须按照他们的要求去整理证据材料、填写材料清单;(2)仲裁员、法官拒绝调查取证的申请,有些证据材料对于劳动者本人或者律师来说,都难以调查取得,在律师递交申请材料后仲裁员、法官以各种理由拒不调查;(3)不尊重律师的劳动成果,比如,禁止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对律师提交的代理词视而不见;(4)在很多仲裁员、法官的眼中,代理劳动者打官司的律师不是成功的律师,从心底看不起,显现在外的就是各个方面的不尊重。
  
   三、律师如何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发挥作用
  
   在接下劳动争议案件之后,律师应当认真负责的去办理。但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律师根本无法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发挥作用,有内部因素,也有外部因素。内部因素主要体现在律师代理费过低,部分律师可能要尽量减少工作量、控制工作时间,工作量的减少必然会降低律师在案件中的作用。外部因素较多主要体现在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对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工作的不尊重。对于承办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来说,必须从多个方面去努力,在获得仲裁员、法官的尊重后,才能真正实现其存在的价值。
  
   1、增加工作时间
   由于代理费用的少量,许多律师无法付出更多的时间钻研劳动争议案件。但是,事实证明,耗时越多,我们对案情的把握就越深。查阅各类资料、整理证据和计算清单、书写代理词,都需要我们的大量工作时间。没有一定的时间付出,是难以办好劳动争议案件的。
  
   2、增加知识储备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加强自身的知识储备。由于很少律师将劳动法律业务作为自己的主攻方向,因此在这方面的业务能力并不太强。劳动法律体系极其繁杂,在我们接办一宗劳动争议下,我们必须要查询这一案件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法律知识的储备是我们成功承办劳动争议的基石。
  
   3、认真制作法律文书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来说,比较重要的文书就是诉状与代理词。诉状包括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状、民事起诉状、民事上诉状。仲裁员或者法官最初了解一个案件就是源于诉状,我看到,许多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甚至只有三五行,当律师对这个案件都不怎么重视的时候,如何引起法官的重视?我在一宗二审案件开庭前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我在庭上补充了12点上诉意见,使这起案件获得了法官的重视,也使法官对案件实际情况有了更清楚地把握。
   代理词也是相当重要的,但是,许多律师还未意识到劳动争议案件中代理词的重要性。我们不能因为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一方有百分之八九十的胜诉率,就忽视提交代理词。我对自己承办的每宗劳动争议案件,都会认真书写代理词,这也使我赢得了众多仲裁员、法官的尊重。代理词中,我们不仅要条理清晰地表达自己的代理意见,最好还要附上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样更利于仲裁员、法官去审理案件。查找法律依据,确实是一件非常辛苦的事,我们律师可以替仲裁员以及法官完成。
  
   4、架起双方当事人沟通和解的桥梁
   律师在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中,能有效地分析案件前景,可以充分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从而为和解打下基础。
  
   四、律师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争议案件服务的思路
  
   在提供劳动法律服务时,我们面临着强大的竞争对手,他们是一个由“公民代理”的机构和个人组成的群体。虽然有关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如人大、法院、工商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税务部门等和行业协会组织如律师协会等在各个方面力图限制“公民代理”,然而,非法的“公民代理”仍然普遍存在,这就需要我们律师从各个方面进行完善。
  
  l、合理调整律师代理费标准
   律师代理费过高,劳动者无法承受,过低又会使律师缺乏承办劳动争议案件的积极性。依据律师收费标准,有些时候要求当事人一次性付清律师代理费,可能比较困难,律师完全可以采取缓交或者分期付费的方式。
  
   2、细化服务项目
   一单劳动争议案件,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若干流程。如果劳动者时间宽裕又经济紧张的话,对于许多完全可以由劳动者本人去做的,可以建议由其本人去完成,这样有利于减轻律师的工作量,工作量降低了律师的收费也能适当降低,更能实现劳动者与律师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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