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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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问:今年3月,我应聘到一家药店当营业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今年7月,单位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我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从签订合同之日算起,还是从3月份算起?
律师答复: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不以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为标准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该规定,王女士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从3月份起算。
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成立。定“用工之日”为劳动关系的起算点,尊重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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