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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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在一家国企上班,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是1500元,签了三年合同。现在公司领导突然说工资减到1000,剩余的根据工作表现,年底补发。请问单位这样的做合法吗?
律师答复:单位的做法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这一规定是对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的法律保护。所谓“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如果小王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正常的劳动,而用人单位又不具有扣除工资的法定理由的,那么单位的行为就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是对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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