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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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与公司合同3月20日到期,双方不再续签合同。在办理完退工手续后,小张要求公司结清3月份20天的工资,公司说要到4月中旬才能发放,请问公司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答复: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这条规定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时间,二是方式。时间是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支付劳动者工资,方式是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退工手续时,应按照计薪日计算,一次性付付清出勤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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