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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劳动争议律师

杨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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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企业为规避履行应尽义务而纷纷采取辞退员工之后再与他们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做法,(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相关负责人告诫企业,这种做法是盲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将为共同当事人,即双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即使改成劳务派遣,也并不能减少企业的相应义务。而在产生劳动纠纷时,用工单位也不能把责任都推给劳务派遣单位。”

    据介绍,《劳动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时应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的福利待遇;进行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将为共同当事人,即双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企业为了规避义务,而把职工的劳动关系转为劳务派遣的现象有一定的盲目性。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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