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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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厂为了按时完成外贸订单业务,临时雇佣几名农民工从事打包工作。该厂并没有与该几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以口头协议形式双方商定了为了业务赶时间,从事打包工作一星期,每人每班次120元,且没有其他待遇,一星期打包工作结束后,互不干涉。后来在打包过程中,由于天气暗,其中一个农民工不慎被包装物品压伤脚趾造成粉碎性骨折致残。 律师说法:在此案例中,该家民工虽没有与单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己与企业形成了一种事实劳动关系,而且其受伤是发生在打包过程中,应属于因工负伤,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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