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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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技校学生张XX在工厂实习时,因操作机器失误被切断两根手指,工厂不给他认定工伤,他一气之下申请劳动仲裁,因其身份是实习学生, 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的主体资格,因此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其仲裁申请。
律师说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如果该实习生已经和用人单位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的实习人员,可以按照工伤处理。如果实习生与企业间属于勤工助学的关系或者并没有收取报酬,则不能进行工伤认定。
上述案例中,实习生的意外伤害是在为企业工作的情况下形成的,企业作为实习生生产行为的受益者,应当按照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承担一定的赔偿或者补偿责任。当企业的生产设备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标准并发生伤害事故时,张XX可以依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法律规定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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